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男,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业务员,女,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606.84元,公共照明费80元,总计686.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管理的时代庄园廉租房住宅小区业主,被告于2015年3月购买位于白银市××区房屋,建筑面积为78.81平方米。2015年3月15日,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全面委托原告对时代庄园廉租房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按照1.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如被告逾期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书面及上门催交,均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2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李某2,根据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2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李某2。经本院释明,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李某2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确切的送达地址。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李某2无明确的送达地址,也无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