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荣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赵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赵志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赵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兼以上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荣改、赵志欣、赵金全、赵海龙、赵全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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