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财福,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大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财福与被告顾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赵财福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财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财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蒙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