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宇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西孙楼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风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宇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亿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宇航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宇航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