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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继承母亲蔡某名下位于拱墅区塘河南村54幢3单元XXX室房产(65.59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父亲王某、母亲某分别于2017年及2020年过世。原告王某在办理房产过户公证时发现在父亲王某的档案中显示记录:在1961年左右父亲在平湖有一次订婚经历(具体时间及订婚情况我们不清楚,父母在世时从未告知)。原告王某去杭州市民政局及杭州市档案馆调阅父母结婚登记的档案,因年代久远均无存档(父母于1963年9月在杭州市下城区登记结婚,并保留有结婚证书原件)。现公证处以父亲王某婚前档案资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房产继承公证。现外公蔡某、外婆陈某均早已过世。目前兄蔡某已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故特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王某继承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该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某与王某系兄弟关系,两兄弟父母为王某和蔡某,二人于1963年9月29日结婚,并生育两子蔡某、王某。王某和蔡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0月12日死亡。夫妻二人生前通过房改购房取得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产权,登记于蔡香娥名下。

2021年9月14日,蔡某向本院出具《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蔡某,男,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XXX,与继承人王某为兄弟关系。现本人郑重声明:自愿放弃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面积为65.59米²的三居室住宅用房的继承权(房屋结构为:混合)。放弃继承权理由:自愿放弃。以上内容系本人亲笔声明,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王某、蔡某存在除蔡某、王某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故蔡某、王某兄弟二人为王某、蔡某的法定继承人。现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蔡某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案涉房屋应由继承人王某一人继承和所有。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归王某继承和所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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