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0号。

被执行人李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希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21)京011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康丽亚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2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冯永良

审  判  员   贾会颖

审  判  员   苏银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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