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程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李石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郑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程志远与被告李石明、郑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远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远以需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程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程志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