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恢弘,男,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王平政,男,汉族,住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恢弘与被执行人王平政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琼山刑初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平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王平政对共同犯罪人王英静、王英刚、林裕、董亚明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庄恢弘的医疗费等共计146386.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王平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平政未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王平政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政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平政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政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线下到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政名下有存款。本院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政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五、被执行人王平政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平政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平政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六、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政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庄恢弘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庄恢弘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平政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平政的证据及线索,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