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835614983M),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106、107、209、212、312、315、316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方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司亚、王联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卜凡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被告刘明伟、卜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