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海南金泰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龙源宾馆,。
法定代表人:马亚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市大坪正街118号B栋24-8。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蕾,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超,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金泰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金泰鸿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7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审判长 赖永驰
审判员 梁晶晶
审判员 黄心宇
裁判日期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刘伟甲
书记员 吴淑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