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必贤,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均汉,昭平县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富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必贤与被告周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必贤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必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李必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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