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胡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吴紫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宛华与被执行人胡建超、吴紫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宛华于2021年4月29日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10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士兵
审 判 员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