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1U4F6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B1栋。 负责人:吴晓楠,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董美叶,系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艳名下价值人民币147,827.1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艳名下价值人民币147,827.1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9.0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