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宁街77号
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明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2021)冀0108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王树春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宝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陈明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王树春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宝马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