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兵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罗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罗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罗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兰 · 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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