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付兰杰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向本院提起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裁定,责令被告付兰杰立即将堆放在鹤壁市市区公路局鹤壁集道班院内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建筑模板等材料撤离现场。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告付兰杰已于2021年6月3日,将(2021)豫0602民初第1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经本院确认,被告付兰杰对丢弃在现场的废旧物品予以放弃。 原告陈伟认为,本案先于执行已经履行完毕,达到了原告排除妨碍的诉讼目的,原告陈伟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兰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兰杰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付兰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洪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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