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新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高登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新晖诉被告高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新晖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登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新晖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甘新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新晖撤回对高登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新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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