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若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若英因与被申请人王新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终第0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蒋若英申请再审称:蒋若英与王新伟是同组村民,蒋若英在自家门口留有250平方米左右的场地晒粮食,后将该场地改为粮田。王新伟每次回家都把汽车停在蒋若英家门口场地上面,给蒋若英生活带来不便并损坏财物,应当挪移车辆并赔偿损失。经多方调解无果,蒋若英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蒋若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王新伟赔偿损失。该案是基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的争议,但蒋若英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蒋若英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应首先请求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亦无法确定双方过错情况。
综上,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蒋若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蒋若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