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何钟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钟群诉被告何钟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原告陈坤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陈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