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广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顺与被告岳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广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宝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结清货款于是在当日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之后原告联系被告索要上述货款,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和2018年2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货款共计5笔合计50000元。后被告再未给付原告任何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岳广吉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到李宝顺货款拾万元整,¥100000元,岳广吉,2017.12.7号”。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原、被告微信转款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并出具有欠据,被告理应承担给付该货款的责任。现原告自认被告尚欠货款为500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广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宝顺货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宝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