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黄果彬。审理经过关于被执行人黄果彬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9029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果彬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黄果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黄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即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果彬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黄果彬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黄果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udkg9pzjo5luywlkmk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昌 平
审 判 员 陈 明 东
审 判 员 赵 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江 玲
书 记 员 蔡 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