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住所地新开镇振兴**路**号。
经营者:瞿达。
被告:侍为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与被告侍为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旺达农机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