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燕良伟。 被申请人:关凤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良伟与被申请人关凤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00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关凤军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