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华,女,****年**月**日出生,衡阳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乔丝曼养发馆,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J栋129号门面。
经营者:伍彩云。
审理经过
原告谭小华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乔丝曼养发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谭小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小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