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华,女,****年**月**日出生,衡阳市百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乔丝曼养发馆,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J栋129号门面。

经营者:伍彩云。

审理经过

原告谭小华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乔丝曼养发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谭小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小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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