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喜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东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齐景辉,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三期4S2商业中心7层。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喜民诉被告王东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因新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无法进行诉讼活动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