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常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魏玲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魏玲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常英与魏玲新、魏玲侠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