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常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魏玲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魏玲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常英与魏玲新、魏玲侠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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