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某。
被告:史某。
审理经过
原告车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7年5月10日,被告以其经营的油罐车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期2-3个月。原告同意后于当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马岭镇营业所通过其账户(×××)向被告史某账户(×××)转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史某虽未提交书面答辩,但法庭在2021年1月29日与史某本人通话,其称2017年5月10日向车某借款15000元属实,因其经济困难,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车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