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女,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被告:马某2,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1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