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龙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原告:李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女,山西绛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党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党龙子、李英英与被告党小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党龙子、李英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龙子、李英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龙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龙子、李英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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