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兆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秀(一般代理),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田宗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兆厚与被告房道明、田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兆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鲁0112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5.8万元范围内冻结房道明、田宗芹的土地补偿款,冻结期限三年。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兆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毛新秀到庭参加诉讼。房道明、田宗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兆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道明、田宗芹偿还王兆厚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房道明、田宗芹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兆厚与房道明、田宗芹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日,房道明、田宗芹向王兆厚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并向王兆厚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房道明、田宗芹每月1日返还借款1500元,如不按时还款,按每月加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兆厚多次向房道明、田宗芹主张还款,而房道明、田宗芹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王兆厚的借款。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兆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王兆厚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房道明、田宗芹均未到庭,亦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房道明与田宗芹于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 二、自2017年到2018年间,房道明与田宗芹共同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某村集市上经营水果生意,多次向王兆厚借取现金,共计46000元。至2019年9月,房道明、田宗芹按月息2分或3分的利率偿还利息,自2019年10月开始未再支付利息。2020年5月1日,房道明给王兆厚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兆厚现金50000.00元¥伍万元正注自2020年6月1号开始每月1号还借款1500.00元,如不按时还款按每月加利息2000.00元特此字据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房道明2020年5月1号”。王兆厚自认该借条包含46000元借款本金及4000元的利息。 三、2020年5月1日房道明向王兆厚出具借条后至起诉前,二人分四次共偿还现金5000元,其中三次1000元,一次2000元。 四、王兆厚因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600元。 以上事实,有王兆厚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因房道明、田宗芹缺席,视为对其质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兆厚持房道明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房道明、田宗芹应向其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经王兆厚申请证人宋有华、邢介贞出庭作证,两证人陈述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房道明、田宗芹于本案借款发生时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北宅科村的集市上经营水果生意,听王兆厚及同村其他人说过房道明向王兆厚借款用于水果进货,因两证人与原被告均系同村村民,且上述陈述一致,经营水果生意需要资金亦符合常理,即房道明向王兆厚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王兆厚主张该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故王兆厚可随时主张权利。王兆厚陈述2017年至2018年间共出借本金是46000元,两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利息,有时是按月息二分有时三分,最后一次付息是2019年9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根据有关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发生于****年**月**日前的借贷,利息计算按照已付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未付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王兆厚陈述两被告偿还的利息有时二分有时三分,已付部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王兆厚称借条中的5万元包括本金及利息,且因两被告生活困难,免除了部分款项后形成的5万元借条,经计算,自两被告最后一次付息后至双方签订借条时,即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6409元,即借条中载明的款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自2020年6月1号开始每月1号还借款1500元,如不能按时还款按每月加利息2000元”,对此王兆厚陈述系如不能按时还款每月需支付利息500元,与每月应还款1500元相加即2000元,也就是逾期还款利息为月息1%、年息12%,故对王兆厚要求两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房道明、田宗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对王兆厚要求房道明、田宗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房道明、田宗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兆厚借款本息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诉前调立案时间)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600元,均由房道明、田宗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