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以下简称固始邮政银行),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70090738U。
法定代表人:殷世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梅,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庆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胡志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始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庆乐、胡志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固始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0000元(已支付),于2021年5月底、6月底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固始邮政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30000元,余款于2021年7月底还清;二被执行人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固始县武庙集镇街道的两间三层房屋(房权证号:固始县武庙集乡字第××号)经双方协商起拍价为500000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以上两种还款方式以先履行完毕的方式为结算方式;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原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5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