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0号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3MAOAOM4W3T。
经营者:赵芳。
被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0262571U。
法定代表人:吴旭辉。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