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龙华区椰海大道*号椰海雅苑C栋二单元1601房。
申请执行人:刘秋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龙华区椰海大道*号椰海雅苑C栋二单元1601房。
被执行人:仇小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六塘村增福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玺、刘秋云与被执行人仇小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仇小琼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王玺、刘秋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9月29日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仇小琼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2021年9月2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仇小琼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
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仇小琼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9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8.39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