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世成,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冯焕绪,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王翠芹,女,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冯作涛,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与被执行人冯焕绪、王翠芹、冯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冯焕绪、王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刘世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焕绪、王翠芹、冯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刘世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年息15%计算,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年息15%计算,自2017年5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1分计算,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冯焕绪、王翠芹、冯作涛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634.00元,2019年4月29日因冯焕绪、王翠芹、冯作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无法使用一案一账户发放执行回款,于2021年5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停止变更冯作涛名下在蛟河市新农街道财政所的耕地地利补贴信息,冻结冯作涛名下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农分理处的账户,扣划冯焕绪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农分理处的账户存款3800.00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刘世成。现刘世成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冯作涛的耕地地利补贴,经向刘世成释明后,刘世成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执行期限较长且刘世成同意,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216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