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友翠,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涂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涂明勇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至2021年7月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永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