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雄钢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5AXUQ00,经营场所鱼塘镇望山坪村云华山社45号。
经营者:车福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福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与原告经营者车福跃系姊妹关系。
被告:徐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扈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雄钢模租赁站诉被告徐志刚、扈正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雄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