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9098747A。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 法定代表人:牟学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提交项目名称分别为道路、穿村道路(签证)与门卫室、围墙及挡土墙,价款分别为5288248.97元、1492643.89元与1268426.72元,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并加盖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且有孙奋斗、王玉宽、孙新民签名的施工预(结)算书及所附相应材料,以证明其公司施工结算价款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公司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项目名称分别为道路、穿村道路(签证)与门卫室、围墙及挡土墙,价款分别为5288248.97元、1492643.89元与1268426.72元,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并加盖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且有孙奋斗、王玉宽、孙新民签名的施工预(结)算书及所附相应材料。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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