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77586157B。
法定代表人:胡士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资阳博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国际商贸城一期(4B、8、9)#楼(4B、8、9)-4B(F)3-5号、(4B、8、9)-4B(F)3-1号、(4B、8、9)-4B(F)3-3号、(4B、8、9)-4B(F)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934158614。
法定代表人:徐晟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蓉与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资阳博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玉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玉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刘玉蓉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刘玉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