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永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绥阳四品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溪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0314598L。 法定代表人:谢泽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红与被告绥阳四品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永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永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彭永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琴 书 记 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