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某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申请人:田永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琴,贵州黔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龙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某英、田永某诉被申请人田某、龙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某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英、田永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