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兴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被告:李和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兴业与被告李和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兴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和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兴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和纯于2018年找到原告并让原告销售其公司的奶粉,在双方的协商下,原、被告达成一致,并同意销售其公司产品原告于当年的3月份两次通过手机向被告转款3万元,被告只交付部分货物,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发货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一直以公司货源紧张为由拒不履行下余货物交付义务,在原告多次去催要货款时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无奈,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和纯未答辩。
由于被告李和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兴业从事零售奶粉经销商,被告李和纯是美庐奶粉厂家业务员,原告从被告处预订30000元美庐奶粉,美庐奶粉厂家将30000元奶粉发货给被告,被告发给原告部分奶粉,剩余18000元奶粉未能够发货,经原告多次向催要剩余奶粉以及剩余货款,迟迟未能够给付。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原告杨兴业从事零售奶粉经销商,被告李和纯是美庐奶粉厂家业务员,原告从被告处预订美庐奶粉,被告向原告发部分货物后,剩余的18000元,未能给付,有原、被告通话录音以及原告向被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和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兴业剩余货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和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