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美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谢泰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美葵、谢泰斌与被执行人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黎龙应向钟美葵、谢泰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诉讼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黎龙于2019年9月29日归还2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300000元,未全部履行其相应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黎龙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龙名下的丰田牌车辆。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黎龙与申请执行人钟美葵、谢泰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人钟美葵、谢泰斌确认被执行人黎龙尚欠160000元,被执行人黎龙自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10000元给申请人钟美葵、谢泰斌;2、案件诉讼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及本案执行费4661元共计12081元,被执行人负担6041元,申请人钟美葵、谢泰斌负担604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3、申请人钟美葵、谢泰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黎龙的限制消费令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黎龙名下银行卡、微信的冻结;4、被执行人黎龙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人有权按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481执4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