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杨作斌,男,汉族,生1973年12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裕,系杨作斌妻子。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作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作斌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作斌下欠工程款250216.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退还质保金20616.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53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4月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祥采取临控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名下有四辆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高消费,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地,目前无法查找其下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杨作斌的委托代理人冯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70833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作斌的委托代理人冯裕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19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李 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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