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薄维变,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尚开军,总经理。

案由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薄维变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原告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薄维变赔偿金528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另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本院已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核查,目前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反映的其他线索本院将继续进行调查。本院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尚开军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703执3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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