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 负责人:刘敬远,系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吉林省。 被告:姜云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姜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姜云辉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明确,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