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盈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徐冲,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荣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盈亚、徐冲、陈荣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荣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8791d93e4a73c7f@wx.tenpay.com的存款1336.34元。 2、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荣立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124001000933448的存款1976.33元。 3、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徐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21d365f64ac35501@wx.tenpay.com的存款3024.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