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审原告:陈红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周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红海与原审被告周威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并已生效的(2018)浙0903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民监【2021】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审理结果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