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平,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同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202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1日晚上11时许,公安民警在徐闻县××××××××兴珠大酒店8702房抓获正在吸食毒品冰毒的被告人陈永平,吸毒人员赖某1、杨某1和林某1。经依法搜查,在该房间的圆桌面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冰毒二包、麻古一包、吸毒工具“冰壶”三个。尔后,在陈永平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G×××××,当时挂的假车牌:粤G×××××)左侧车门内侧放物斗子内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毒品一包,在车辆仪表台上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毒品二包,并依法进行扣押。经称重,在该房间内搜出的两包疑似毒品的净重分别为24.97克、0.94克,一包麻古净重0.33克。在小轿车内搜出的三包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29.05克、2.45克、33.33克。上述六包疑似毒品的净重合计91.07克。经鉴定,上述扣押到的六包疑似毒品及两个吸毒工具“冰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一个吸毒工具“冰壶”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永平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平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永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晚上11时许,公安民警在徐闻县××××××××兴珠大酒店8702房抓获正在吸食毒品冰毒的被告人陈永平,吸毒人员赖某1、杨某1和林某1。经依法搜查,在该房间的圆桌面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冰毒二包、麻古一包、吸毒工具“冰壶”三个。尔后,在陈永平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G×××××,当时挂的假车牌:粤G×××××)左侧车门内侧放物斗子内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毒品一包,在车辆仪表台上搜出白色透明密封袋装有可疑毒品二包,并依法进行扣押。经称重,在该房间内搜出的两包疑似毒品的净重分别为24.97克、0.94克,一包麻古净重0.33克。在小轿车内搜出的三包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29.05克、2.45克、33.33克。上述六包疑似毒品的净重合计91.07克。经鉴定,上述扣押到的六包疑似毒品及两个吸毒工具“冰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一个吸毒工具“冰壶”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

另查明,扣押在案的有可疑冰毒5包、可疑麻古1包、冰壶3个、小车1辆、手机4部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1、赖某2、林某1、赖某1、陈某1等人证言,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粤G×××××号小轿车查询信息,称量笔录、鉴定文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然非法持有,数量达91.0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永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违禁品、冰壶属于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不作没收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根据被告人陈永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永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予以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1.07克,冰壶3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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