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张某诉被告庄某、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庄某、李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4元,由李某1、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