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继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继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云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继方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
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杨云星自2021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人陈继方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
若被执行人杨云星未按本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2021)浙050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综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